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厨余设备

1 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有机垃圾资源化处理机的命名、型号、组成、技术要求、试验方法、 检验规则、标志\包装、运输和贮存。
本标准适用于有说垃圾食源Jk处理机,以下简称处理机。

2 规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牟夜#,。凡鸯注包期的引用文件,仅所注日期的版 本适用于本文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本括所f的修改单)适用于本文件。
GB 5226. 1-2008机械电气安全机械电气设备第用技术条件
GB/T 191-2008包装储运图示标志
GB/T 13306-2011 标牌
GB/T 13384-2008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

3 命名、型号、组成
3.1 命名
有机垃圾资源化处理
3.2 型号

3.3 型号示例
JC500C-380表示无锡市嘉宝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垃圾处理能力为500kg的手动加料有机垃圾资源化处理机,工作电压为380V。
3.4 组成
有机垃圾资源化处理机主要由加料系统、粉碎搅拌发酵系统、加热系统、真空系统、出料装 置、电气控制系统费组成。
3.5 技术参数
有机垃圾资源化处理机技术参数见表1
表1 有机垃圾资源化处理机要技术参数

规格型号 总功率 kw 垃圾贮存 有效容积 m3 粉碎转速 r/min 水箱容积 m3 外形尺寸 长×宽×高 mm 设备重量 kg
JC-100 8 0. 1 4 0.05 1860×1140×1300 1200
JC-200 13 0. 2 4 0.3 2170×1138×1387 1650
JC-300 20 0. 3 4 0.4 2660×1189×2150 2500
JC-500 32 0.5 4 0.6 3154×1335×2528 3800
JC-1000 55 1 4 0.75 3768×1627×2840 5800
备注 外形尺寸为不含自动上料机尺寸。含自动上料机尺寸的机器,宽度增加1.3m。其它规格型号可根据用户要求设计制作


4 技术要求

4.1 处理机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,并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。
4.2 处理机所用原材料、外购件和外协件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,并附有产品合格证或质保书,
4.3 外观要求
4.3.1 处理机的所有涂漆表面应平整、无污渍、划伤、无脱皮、气泡、流挂等缺陷。
4.3.2 处理机各焊接部位应焊接良好,焊缝应平直、牢固、无焊渣和明显咬边现象。
4.3.3 处理机釆用全封闭式结构,表面应光滑平整,无毛刺、锐边等易伤害人体的缺陷。
4.4 发酵腔加热内胆夹套应能承受0. 8MPa的耐压强度试验。
4.5 处理机整机运行要求
4.5.1 处理机工作时由PLC程序控制,动作应准确可靠。
4.5.2 处理机上料系统应运行平稳,工作可靠。
4.5.3 处理机正常运行时,粉碎主轴应运转灵活,无异常声响。
4.5.4 处理机运行程序可根据垃圾原料任意设定。
4.5.5 处理机正常运行时密封良好,无异味泄漏现象。
4.5.6 处理机正常运行时,轴承温升应≤30K。
4.5.7 处理机正常运行时发酵腔内胆工作温度为70±10°C
4.5.8 处理机正常运行时发酵真空应达到-0.07MPa。
4.5.9 经处理后的垃圾含水率应小于等于30%。
4.6 安全要求
4.6.1 处理机电气操作系统安全应符合GB5226. 1-2008标准规定相关要求。
4.6.2 处理机应设置紧急停机按钮。
4.6.3 处理机发酵腔加热夹套内导热油应设有温度报警装置,当温度超过设定范围时,自动报警,并自动加热或停止加热。
4.6.4 处理机正常运行时发酵腔真空度低于设定值时,自动报警,并自动抽真空至设定值。
4.6.5 对于手动加料系统的处理机,当加料盖打开时,粉碎系统应无法启动;对于自动加料系统的处理机,上料系统护栏门没有关闭时,上料系统应无法启动。
4.6.6 出料门开启时,粉碎系统应无法启动。
4.6.7 处理机正常工作时,噪声声压级应小于80dB(A)。

5 试验方法
5.1 原材料、外协件、外购件查合格证或质保书,必要时按相关械准送第三方检测。
5.2 外观检验:目测和手感检测外观质量。
5.3 轴承温升测试:处理机连续运行1小时后,测量各轴承点的温度,取其大值与环境温度之差即轴承温升。
5.4 含水率测量:按相关标准检测。
5.5 噪声测量:处理机带负荷运行时,距离设备轮廓lm,距离地面高1. 5m,釆用声级计测 量5点,取其算术平均值。
5.6 发酵腔加热内胆夹套耐压强度试验:
试验介质为清水,试验压力为0.8MPa,保压30min,在压力试验期间应无渗漏现象和明 显的筒体受力变形。
5.7 发酵腔真空试验:运行真空泵,真空表压力值达到-0. 07MPa。
5.8 电气安全要求:标准GB5226.1-2008中相关规定检测接地电阻、耐电压强度、绝缘电阻和接地装置和接地标志,分别采用接地电阻检测仪、耐压测试仪、绝缘电阻表等检测。
5.9 其它项目通过模拟试验或目测方法进行。

6 检验规则
6.1 检验分类
处理机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。
6.2 出厂检验
6.2.1 产品应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,出厂时附有产品合格证书。
6.2.2 出厂检验项目为本标准4.2、4.3、4.4、4.5 (4. 5. 9除外)、4.6 (4.6. 7除外) 条规定的内容。
6.3 型式试验
6.3.1 型式检验应在下列情况下进行:
a) 新产品的试制定型鉴定;
b) 产品在结构、材料、工艺有较大改变,可能影响产品性
c) 产品长期停产(三年及其以上)后,恢复生产时;
d) 正常生产,每三年进行1次;
6.3.2 型式检验应对本标准中各项要求进行检查,并应符合其规定;
6.3.3 型式检验的样品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1台;
6.3.4 型式检验中,如有不合格项,允许进行调整后,进行复检,复检仍不合格,则判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。

7 标志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
7.1 标志
7.1.1 处理机应有固定产品标牌。
7.1.2 标牌尺寸和技术要求应符合GB/T 13306的规定。
7.1.3 包装储运图塞标应GB/T 191的有关规定。
7.2 包装
7.2.1 基本要求
处理机的包装应符合GB/T 13384规定。
7.2.2 部件包装
处理机的零部件在箱内放置时,应使重心位置尽中靠下明显偏高的,应釆 取相应的平衡措施。
7.3 贮存
处理机贮存时应釆取防雨措施,露天存放时应采取通风良好的不积水的包装,较长时间贮存时要防止锈'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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